辩护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你见证的,你还作无罪辩护?
2024-04-18 来自: 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2
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应当是没有多少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往往会受到质疑。质疑的方式多种多样,这里讲几个案例。
1.我选择见证认罪认罚的案件。
两年前在浙江有个非法·经营罪的案件,11个同案犯,有10个做了认罪认罚,只有我的当事人没有认罪认罚。听同行说,认罪认罚的案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辩护律师不能提任何意见,否则,检察官就不会让当事人做认罪认罚。我在其他地方,如果我对检察官的定罪和量刑比较满意,也会对当事人进行释法,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认罪认罚,我就会见证。如果不认同定罪,或者不认同量刑,但当事人却自愿认罪认罚,我都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写上我的意见,否则,就不见证。
因此,我接的案件即便选择认罪认罚,大多数是在法院开庭之前,或者法院已经庭审一两次之后才做的认罪认罚。那些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判决结果,大多数比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时的量刑建议还要低,印象中,也有三个没有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判决时,量刑与检察官承诺的在认罪认罚的条件下的量刑建议一致。
去年有一个当事人在庭审前选择认罪认罚,两罪量刑有期徒刑12年。我见证时,在具结书写上我不同意量刑12年的意见,认为5-6年有期徒刑更适当。结果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有个骗取贷款罪的案件,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而且属于作用比较小的主犯,甚至可能是从犯。主犯没有自首已经被判决有期徒刑4年。这个情节之下,检察院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3年,不建议适用缓刑。即便没有自首和从犯,只有作用较小的主犯,量刑也顶多是有期徒刑3年,更何况他还有自首情节,而且有可能做从犯辩护,据理抗争,即便无法争取到缓刑,也有可能争取到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如果建议适用缓刑就算了。但是,检察院坚决建议不得适用缓刑。我坚决不同意,并劝当事人不要同意。当事人解除了我的委托,检察官指派值班律师为他做认罪认罚的见证。这个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且不适用缓刑,这是令我十分遗憾的一个案件,至今仍耿耿于怀。
2.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审判人员、检察官往往会在辩护律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之后,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一点让我非常反感。
遇到这种情况,我往往会举手表示反对:因为根据刑刑诉法的解释第242条,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当事人讯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第245条规定,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根据这个规定,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审判人员,都只能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进行讯问,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属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证据。无论被告人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审判人员依法公正裁决。
而且,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中第三项基本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一句话,罪与非罪,不因为辩护律师是否作无罪辩护。而且,更不应当因为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已经在具结书上见证了,又作无罪辩护。从逻辑上来看,就如同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还要作有罪的量刑辩护一般说不通。但是,法律却允许这样辩护。
因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首先是定罪部分,然后是量刑部分。作为辩护律师,当然不仅要对公诉意见中量刑部分进行回应,也要对公诉意见中定罪部分进行回应,否则就违背了刑诉法第37条规定的辩护人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