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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2024-04-25  来自: 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0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特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本文将概括阐述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0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例如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能够初步证明该股东出资义务和出资期限的相关证据。

  02、抽逃出资股东的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将注册资本抽回的初步证据,例如公司账户资金转出的金额、时间、资金转入方的信息等。

  03、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股东的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原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履行出资义务。

  0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的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未尽清算义务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股东的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6、公司解散,无偿受让公司财产股东的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在前三种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概念,对该规定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的全部财产被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全部清偿;二是公司虽有财产,但不便处置时,亦可理解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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